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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各区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08 浏览量: 504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创新构建多元化、专业化、法治化、集成高效的新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体系,助力政府投资高质量发展,树立投融资体制改革新标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模式的适用本办法。区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的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等,建设单位包括集中建设管理单位或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代建,是指项目单位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移交给集中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行为。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成本、工期和成效负责,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单位,并协助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根据项目性质,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可以为区建筑工务部门、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代建,是指项目单位按规定通过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专业化机构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行为。市场化代建单位依据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和代建合同,对项目单位负责,同时对代建项目的质量、安全、成本、工期和成效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单位,并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建设模式进行论证,提出是否采取行政代建或市场化代建的模式。

  第七条  实施代建制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权责明晰、廉洁高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委托相应单位

  实施行政代建。

  (一)可委托区建筑工务部门实施的项目:

  1.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经区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单纯设备购置或物业购置、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除外。

  2.不符合以上条件,但项目单位确需移交区建筑工务部门负责实施的其他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和区建筑工务部门分管区领导共同会议研究同意。

  (二)主要建设内容为信息系统开发的项目,经区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可移交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实施;

  (三)区住建部门、水务部门、城管部门等项目单位可移交下属事业单位实施。

  第九条  投资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方案复杂、工期时间紧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市场化代建模式。

  第十条  自行实施或委托市场化代建,且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区建筑工务部门提出派驻工程技术专员提供全过程指导的需求,区建筑工务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从本单位安排一位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员为项目提供支撑,项目实施责任仍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行政代建项目按照《福田区行政代建项目实施细则》执行(详见附件1)。市场化代建项目按照《福田区市场化代建项目实施细则》执行(详见附件2)。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单位应切实担负起投资控制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限额设计,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作为限额设计重要依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经济比选与方案优化,总概算编制应当符合福田区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中审批限额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目标任务,合理确定且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通过优选优化工程方案来合理压缩工期,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并且编制工期应急预案,严禁任何影响工程质量的盲目压缩工期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在建项目的施工情况、质量风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并跟踪问题的整改情况,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应全部纳入智慧化监管平台,各审批监管部门应对代建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全过程重要节点进行行为记录和实时评分,促使项目规范高效推进。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代建项目开展后评价,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使用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并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对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促进代建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签订代建合同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福田区行政代建实施细则

  2.福田区市场化代建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