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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级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福田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购置等)。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区政府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信息化、房屋购置、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补助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新建房建类项目应使用超低能耗建筑技术。
区政府完善有关政策,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相关财政和投资事权划分规定,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上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辖区进行的投资建设活动,依照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统筹编制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依据权限审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并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
区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分为项目单位自行实施、委托市场化代建、集中建设管理。拟委托市场化代建或者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的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原则上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自建单位、集中建设管理单位或市场化代建单位等,受项目单位委托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管理智慧化。在线平台应当与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信息化系统,原则上应当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项目的全流程监管参照区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立项应通过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投资计划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等技术文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报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总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拟开展的项目应当列入相关规划、年度计划、市相关文件、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或者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和内容、投资匡算、建设周期、建设模式、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一)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1.总投资(匡算)1000万元以下,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且项目单位有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及编制经验的;
2.单纯的房屋、设备购置项目。
(二)报送项目建议书前,项目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及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使用区属物业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区物业管理部门授权使用的意见;若属租赁物业装修改造等项目,原则上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6年;信息化项目应当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查;新建房建类项目建议书阶段应编制低碳建筑专篇。
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意见,并视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公众征询、风险评估等。
(三)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前需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各街道办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依项目实际报归口分管区领导或街道挂点区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根据总投资(匡算)分级审批:
(一)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
(三)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
(四)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如市相关工作方案或会议纪要明确由我区开展,或者经区主要领导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立项,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其他情形,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1亿元及以上项目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说明延期依据和理由。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延期两年。再次逾期应当重新修编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方可开展方案设计。总投资(匡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设备购置、房屋购置、建筑修缮、安全设施、隐蔽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设计方案可由项目单位自行核定。其余项目根据投资规模进行分级管理,报区相关会议审议前,须书面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
(一)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区领导核定;
(二)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和分管区领导核定,必要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三)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核定,必要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四)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核定,必要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对本区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按照实际需要报审。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深度。
新建房建类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低碳建筑设计专篇,对项目拟采用的低碳技术、专项成本、效益分析、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
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的10%;超匡算10%以上、20%及以下的,项目单位应编制书面报告,说明依据和理由,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超匡算20%以上或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修编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修编的项目建议书如投资匡算已突破原立项审批层级的,需按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详细说明延期依据和理由。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两年。再次逾期或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一)总投资(匡算或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单纯设备购置、房屋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三)投资补助类项目;
(四)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可免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编制,并提出建设工期及其测算依据。确需开展分阶段概算审核的,应当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委托建设单位编制和申报。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单纯设备或房屋购置项目,可不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新建房建类项目在编制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时应按低碳建筑标准及配套技术措施,编制低碳建筑方案(含设计方案及材料清单)报区住建部门专项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申报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批。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批复的总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总投资(匡算或估算)1亿元以上的项目单独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申报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匡算)。超过估算10%以上,或与已批复可研报告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存在重大差异,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调整的,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后,再申报概算审核。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项目总概算审批。
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无相关规定,但经区政府批准且已明确补助比例或额度的事后投资补助项目,项目单位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待项目完工并出具决算审核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下达项目决算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为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且达到政府投资立项标准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项目经审批采取下浮率招标的,可免于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审批,竣工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结算及决算。
项目经认定为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后,建设单位可凭相关文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在应急工程认定文件或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总投资的,可视同投资匡算,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可下达不超过投资匡算15%的前期计划资金。应急工程认定文件或会议纪要中未明确总投资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可下达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计划资金。
项目总概算批复后,经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批准,可下达不超过项目总概算50%的新开工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单位续建资金需求可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实际予以保障,累计下达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80%。
项目完工并出具决算审核意见后,按程序申请下达项目决算资金计划。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的认定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建设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报请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可按程序申请终止。
(一)未下达新开工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提交终止申请和会议纪要等材料,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终止通知。
(二)已下达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终止申请及会议纪要等材料,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按以下权限审批后核销:总投资(概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1亿元及以上项目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终止的项目,报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项目终止通知。
(三)已发生费用的终止项目,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项目决算审核;未发生费用但已下达资金计划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调减计划,区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实际,牵头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实际科学合理提出年度资金需求。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阶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
(三)上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编制说明;
(五)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建设项目、前期项目分类编制,并安排前期专项、项目调节专项、尾款决算专项等专项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剂安排专项计划。
(一)在建(A类)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项目,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概算已获批复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二)前期(B类)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复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复,或免批项目建议书的前期项目。前期项目不单独安排资金,在前期专项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建立项目储备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动态管理。项目单位提出的意向项目、相关规划中明确的项目等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赋码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长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移出储备库。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策或已列入规划,但未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重大项目,可列为C类项目,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同步编制。C类项目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个月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应通过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的指标下达。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计划资金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填报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建设单位合理有效支出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时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充分征求区财政部门等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需要增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区政府应当同步编制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一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个月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章 政府投资日常计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费用用于编制和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开展投融资方案编制审核、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勘察、建筑信息模型编制审核、评估审核、工程和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统筹下达前期资金计划。单个项目前期经费原则上累计不超过总投资(匡算或估算)的5%。对确需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经区政府相关会议批准后,前期经费下达上限不得超过总投资(匡算或估算)的15%。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转B类)后,如确需下达前期经费的,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在前期专项计划可统筹调剂的前提下,资金需求1000万元以下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
C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在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如当年业务经费确无法安排,待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在前期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A类项目申报新开工资金,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在年度计划安排资金范围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B、C类项目,达到A类项目条件需申报新开工计划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所需资金可在项目调节专项计划中统筹调剂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如下程序报批:资金需求1000万元以下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所需资金无法在项目调节专项计划中统筹调剂,确需追加安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按第三十条执行。
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开工计划。其中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确需下达新开工计划的,且所需资金可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资金规模中统筹解决的,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三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A类的项目申报续建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在年度计划安排资金范围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
(一)确因建设进度较快,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排资金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所需资金可在项目调节专项计划中统筹调剂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如下程序报批:资金需求1000万元以下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
(二)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续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当年计划资金申请。确需支付结、决算尾款的项目,且尾款专项中可以统筹调剂的,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按实际下达;其他续建项目,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参照本条第(一)款程序审批。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运营模式及相关规定选择建设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运营模式组织实施,强化施工组织管理。
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开工建设前,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超出已批复相应规模或范围指标的10%),由建设单位报请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新申报概算应控制在原已批复的概算总额内,或不超出投资估算的10%。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认为与已批复可研报告存在重大差异的,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后再申报概算审核。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因地质条件重大变化、异常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或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确需调整建设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建设工期和测算依据,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总概算。确因重大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特别重大、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深入分析原因、精准测算费用,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相关规定。确需提前发包的,应按区相关规定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完成招标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深化前期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变更后未超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
1.工程类项目:设计变更累计调整金额(按绝对值计算)在原合同价10%以上,或拟实施的单项工程变更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
2.单纯设备购置和信息化类项目:设备购置增加标的物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原合同价5%,或拟实施的单项购置(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增加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10%。
(二)变更后超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导致结、决算的项目总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意见,并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经区主管部门认定应急工程或特殊紧急项目,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确认批准后,可先行施工,同步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变更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程变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分级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并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件中说明原因、区分责任。由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造成追加投资、延误工期等负面影响的设计变更,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变更事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予以确认,并会同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的成本、质量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区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应当依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指标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用款计划。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区财政部门在3日内下达资金指标。
建设单位按以下原则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标:
(一)在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
(二)本年度内确有支付需求;
(三)工程前期费用(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勘察等),以及物业和设备购置可按合同价一次性申请;施工过程费用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期申请。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单纯的设备购置、房屋购置及投资补助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约定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拨款条件,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进度款支付应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完成结(决)算审核后,建设单位可按结(决)算价拨付余款。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牵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总体方针和总体策略,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对复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工程验收咨询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竣(完)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当建设工程具备规划、节能、消防、特种设备、防雷、供水、供电、燃气等法定条件时,可申请联合验收。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相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建设单位应自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告,并报结决算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结算审核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报结决算单位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特别重大或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工程结算、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财务决算超总概算的项目,须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步纳入审计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已根据前述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完成审批的,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的相关手续。经审核发现存在非常规设计变更或其他违规违法线索的,移交区审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超概算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结决算单位审核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结决算单位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除投资补助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到区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物业资产移交及资产账务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估值入账,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对符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项目,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并配合将产权登记至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完善相关确权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安排熟悉统计规则和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依法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区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区政府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年中将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应包括年度计划下达、资金使用等情况。
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将项目概算调整、后评价等情况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项目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项目长,发挥项目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等作用,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在项目建设期内统筹各方力量共同保障项目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制,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完整、有序,并依法及时向档案部门机构移交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
第五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对建设、施工、设计、建立、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智慧化监管平台、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向区政府报告,并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工作时限从相关资料齐备并正式受理的次日起计算,申报事项工作时限从上一事项获得批复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提及的“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府规〔2019〕5号)、《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附件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的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完成施工招标后,对比招标图纸,由设计单位发出的所有施工图纸调整文件(包括修改、增补、废除等)。禁止以新版图纸替换的形式,对招标图纸进行调整。
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中的发、承包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就合同价(标底价、工程量清单)之外的额外施工内容及其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对于工程总承包(EPC、DB等)合同,在具体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时,对工程变更另行明确定义。
第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应按照“高效透明、合理合规、严格审核、先批后建、责任明确”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拆解变更规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等行为。原则上不得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招标前各阶段、各环节管控,减少可预判、可预查、可避免的工程变更。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政府投资。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由建设单位进行判别及审定。
(一)政策、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上级部门、使用单位要求等)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四)勘察工作缺陷导致的工程变更;
(五)设计缺陷或施工专业分包要求补充深化设计导致的工程变更;
(六)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七)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八)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单项工程变更预估金额100万元以下的;
2.累计工程变更预估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10%的;
3.设备购置增加标的物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累计增加预估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5%,或拟实施的单项购置(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增加预估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单项工程变更预估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2.累计工程变更预估金额超过原合同价10%的;
3.设备购置增加标的物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累计增加预估金额超过原合同价5%,或拟实施的单项购置(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增加预估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
(三)重大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预计将导致结、决算总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概算的。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六条 工程变更按类别实施建设单位、区政府分级审批。为加快审批效率,工程变更实行分步审批,先进行变更事项审批(应提出变更预估金额),再进行变更金额审核。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预估金额应为变更金额上限,变更事项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如最终变更金额超过变更预估金额,且对应审批程序已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信息化管理。
(一)一般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一般变更事项由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批。
(二)较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较大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详细说明工程变更内容,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
(三)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
重大变更事项由项目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意见,并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深化前期设计,明确建设范围、实施内容、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如提出“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调整使用功能”等变更事项时,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30万元或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3%的应报其分管区领导核定。
第八条 代建项目应当履行本章规定的审批程序,并按下列要求对变更累计金额实行动态管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预估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单位可在代建合同中约定由代建单位自行审批决定。
(二)单项工程变更预估金额超过3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或累计工程变更预估金额超过原合同价3%不超过10%的,建设单位可在代建合同中约定由代建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备,建设单位有权否决或要求代建单位修改变更方案。
(三)代建项目工程变更达到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情形的,应按前款第六条规定履行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下列工程变更情形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造价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所需工期延长的,工期应当顺延:
(一)政策、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上级部门、使用单位要求等)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的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将本细则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除建设单位要求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造价不得超过对应施工合同金额的5%;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5%的,代建单位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一)工程变更造价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5%但不超过10%的,代建单位应承担超出部分的50%。
(二)工程变更造价超过施工合同金额10%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
(三)除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以及建设单位要求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之外,代建项目工程变更导致决算金额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设计变更,除须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外,还应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核准,由此而增加的变更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变更造价和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此引起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或影响使用,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工程服务职责的过程中,因单方过错导致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建设单位可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系统上予以通报。上述情形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从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系统上通报之日起两年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向其购买服务。
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的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取责任单位的违约金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未按本细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核实违纪违规的,交由区纪检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单项工程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
第十六条 本细则提及的“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单项工程变更金额为正负变更金额绝对值之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