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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稽察〔2017〕3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港航(口、务)管理局、水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 号)要求,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共同制定了《广东省“互联网+”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017-2019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7年5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工作要求,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 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坚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行动目标。
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覆盖全省、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督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 推进交易平台建设。督促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建设本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免费使用省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协议使用社会化平台开发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等多种方式,实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前完成)
加快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升级改造,依托专家智能操作系统逐步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专家资源、场地资源、信息资源、在线费用结算支付和管理服务的全面融合,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7年12 月前完成)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长期)
2. 发挥交易平台作用。推动交易平台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 2018年12月前完成)
督促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互联网、产业、金融、科技的融合发展,通过金融调剂、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改革重组,支持招标投标交易金融产品培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长期)
3. 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着力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推行招标项目实施属地管理,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2018年12月前完成)
强化电子招标采购领域行政监督,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推出条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限制对接平台数量;指定交易平台;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长期)
4. 有序开展检测认证。推动各级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全面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年, 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各类交易主体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到2018年6月前全面完成检测认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可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检测、认证。有关检测认证费用,由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自行负担。通过检测认证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可申请接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按分工负责,长期)
(二)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
5. 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加快建设全省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7年12月前完成)
6. 优化公共服务。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7. 推进监督平台建设。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目标,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并制定接口规范、开放数据接口,供有关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用于全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在线集中监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7年12月前完成)
8. 规范监督功能。按照行政部门监督职责和依据,制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实施全省统一的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在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9. 转变监管方式。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事项网上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和电子行政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实现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全面整合公开和自动智能获取、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下达行政监督指令,通过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2018年12月前完成)
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长期)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0. 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依法直接和省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以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鼓励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进行推送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前完成)
11. 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按照国家要求,推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并交互信息。(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7年6月前完成)
12. 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电子证照库系统等信息系统的全面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综合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3. 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依托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施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2018年12月前完成)
14. 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力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家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长期)
15. 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分工负责,长期)
16. 发挥信用信息作用。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涵盖招标投标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7. 健全法规制度。加快推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制定《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的法律效率,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等单位负责,2017 年12月前完成)
制定广东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电子招标投标的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在线监督的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完善本省各地区、各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18. 优化制度环境。按照《广东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招标投标规定的长效清理和规范机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动态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清理规范的结果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省法制办负责,2018年6 月前完成)
19. 加强安全保障。鼓励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督促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督促平台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各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负责,2018年6月前完成)
20. 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机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严厉查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运维机构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通过滥用垄断地位或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获取额外利益、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等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长期)
三、组织实施
21.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依托部门专项协调小组制度,加强对本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明确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地级以上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2017年6月前,将本市工作任务分解计划、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省发展改革委。
22.落实主体责任。
招标投标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及时收集本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大型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发展做出表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趋势, 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23.深化交流合作。
广州、深圳市应当发挥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的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作为创新示范在全省推广。积极开展“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国家合作和省际合作,深入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各省开展电子招标采购多领域、多层次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互联网+”招标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为我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务。
24.严格督促考核。
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各市负责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有关情况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