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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定标成员库管理办法》(深鹏住建规〔2020〕3号)

栏目:各区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量: 486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文件

深鹏住建规〔2020〕3 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定标成员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定标成员库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二〇二〇年第二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定标成员库管理办法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  10 月15 日印发

 

 

 

深圳市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定标成员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定标成员库的组成和管理,健全定标成员库管理制度,保证定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  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定标成员库定标人员的资格认定、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定标成员库的设立、更新和日常培训,负责定标人员抽取系统开发维护等工作。新区各建设单位负责在定标抽取系统中录入定标资料、操作抽取定标人员工作。

  第四条 定标成员库的适用范围为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的定标活动。委托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

   建设单位(代建项目对应委托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照《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本单位的分管区领导同意后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

第二章 定标成员库的产生

  第五条 入选定标成员库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大鹏新区直属机关、办事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转正公务员、职员(新区纪检监察局、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医院、学 校及博物馆除外),区属国有企业新区直管干部;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全日制学历、在职学历);

  (三)副处级(相当)及以下职务;

  (四)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入库申请实行单位推荐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报送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汇总,其中在编人员由组织人事局审核确认在编身份。各环节执行保密纪律。

  第七条 新区定标成员库实行动态管理,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定期对库内成员进行更新或清理。原则上定标成员库更新周期为一年。库内人员有离退休、岗位调动、工作职责变更等情况不 宜继续列入定标成员库名单的,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新区住房和建设局予以清理。

 第三章 定标成员库的使用

   第八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成员数量为 7 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人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建设单位(代建项目对应委托单位)应组建由本单位纪检或非建设管理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 3 人或以上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定标成员库的使用实行全流程网上自主办理,操作平台为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定标成员库抽取系统(以下简称“系 统”)。

   招标人应在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信息,上传定标资料。原则上,招标人应在定标当天抽取定标人员,定标人员确认参与后, 应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要求,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到达集合时间后,系统才可显示参与人员名单。

   如定标人员承诺参与定标却无法到场时,缺席定标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从名录中随机抽取补足定标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如已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指定了部分定标人员,则在系统抽取时应回避本单位人员。定标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定标活动。

 第四章 定标报酬

  第十二条 定标工作报酬由招标人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同一天同一批定标及监督人员参与定标活动的工作报酬为 1000 元/人/次。

  第十四条 项目出现定标失败情形或因故需要由原定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重新定标的,定标报酬按 500 元/人/次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定标及监督人员未完成定标及监督工作,离开定标现场的,不得获取报酬。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定标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定标会议,遵守定标工作纪律,不得私自 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确认参加定标会议的定标人员,不得无故拒绝参加 定标会议,因突发情况无法参加的,应第一时间按照系统指引进行电话请假,并告知招标人;如与投标单位存在密切关联需要回避的,应由定标组长报招标人主要负责人同意;

  (三)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人制定的定标工作 规则进行投票;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无故缺席定标会的定标人员及监督人员名单、所在单位及联系电话报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实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定标活动的人员,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 在新区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并予以停库一年。

  (二)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定标活动累计达到 3 次的,取消其定标资格,列入定标成员库黑名单,禁止其再次进入定标成员库。

  第十八条 定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定标成员库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招标人制定的定标规则进行投票的;

  (二)违反有关廉洁规定,私自接触投标人,并收受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定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项目定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定标人员之间串通,违背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招标结果的;

  (五)不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的;

  (六)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监督小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定标会议,遵守定标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监督定标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监督定标人员独立行使投票权;

  (四)监督现场参考资料的定标规则与招标文件及备案的 定标规则保持一致;

  (五)不得干预定标人员投票,影响定标结果;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定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报告,并上传定标抽取系统。

  第二十条 监督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资格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时间参与定标监督,影响定标工作的;

 (二)在定标监督过程中,影响定标委员会作出定标决定的;

 (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定标包含过多投标人淘汰及定标两个环节。

  第二十二条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每年度组织定标成员库成员开展定标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大鹏新区建设工程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管理办法》(深鹏城建规〔201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