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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各区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02 浏览量: 462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商预选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6月19日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造价行业服务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府令第240号)、《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16号)等文件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等,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区相关部门委托的代建项目及市投区建项目)。

  第三条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核在本预选库内选用服务商,项目的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上限金额不受限制;在市级同类性质的预选库中选取服务商的,从其规定。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核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服务商是指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的前提下,有能力、有意愿接受服务需求单位(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区政府业务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服务需求单位”)的委托,为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核提供服务工作。

  第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预选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以及对预选库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宝安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预选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预选库的设立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审核服务商预选库”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服务商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业绩成果、履约评价、社会信誉、服务质量、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从中择优选出一批承担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综合实力较强的造价咨询服务商组成的预选库。

  第八条 申请入选预选库的服务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满足需求的固定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四)受理申请前5年内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资信及履约评价证明材料;

  (八)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四)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有2次及以上区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列入预选库的。

  第十条 预选库自启用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预选库名录有效期满后,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建立或按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方案更新预选库。

  第十一条 预选库周期内服务商总数量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或按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方案进行补充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材料的申请人,不予列入预选库,并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或在本周期内补录时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十三条 对已被清出预选库的服务商,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或在本周期内补录时将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十四条 组建预选库的招标工作按照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宝安分中心网站公示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并应将本办法作为建库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示。

第三章 预选库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发包活动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服务需求单位发布发包响应公告

  服务需求单位通过区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发包响应公告,发包响应公告内容应包括确定服务商的方式、完成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时限、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合同文本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服务需求单位设置的资质条件,不得高于该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

  (二)服务商响应发包

  在发包响应公告发布期满前,通过区交易中心网站响应发包;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服务商不得响应同一政府投资项目。

  同一个项目的结算编制单位(个人)不得同时作为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单位(个人)。

  (三)服务需求单位确定服务商

  服务需求单位按照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确定服务商:

  1.服务需求单位在响应发包的服务商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服务商;

  2.服务需求单位在响应发包的服务商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抽取不少于3名服务商,再从中选取确定1名服务商;

  3.服务需求单位在响应发包的服务商中选取不少于3名服务商,再从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1名服务商;

  4.如只有一家服务商响应发包,服务需求单位可以直接委托

  给该名服务商;

  5.如无服务商响应发包,服务需求单位可以在区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后,通过协商方式,直接委托预选库中符合资质条件的服务商实施,但委托的工程内容、合同价、完成时限等实质性内容不得更改,否则需要重新发包;

  6.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审定后,服务需求单位可直接委托预选库中符合资质条件的服务商;

  7.宝安区区属国企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仅限于入库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服务需求单位可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业务直接委托其实施。

  按照本条款相关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委托预选库中符合资质条件的服务商的,可以不进行公告发布及响应的程序,但服务需求单位应将项目信息、委托方式及服务商等信息报区交易中心登记,由区交易中心汇总后定期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

  (四)结果公示

  服务需求单位在确定服务商后,应当将响应发包的服务商、选取或抽取的服务商、发包结果等通过区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合同签订

  服务需求单位打印发包结果通知书,并与服务商签订合同。

  (六)若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服务需求单位签订合同或拒绝实施已响应的工程,服务需求单位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按本条款程序组织重新发包。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服务需求单位可以委托预选库外的服务商实施:

  服务需求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相应预选服务商名录且协议期未满的,可以依法委托预选库外的服务商实施。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加入预选库的服务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负责地参加预选库内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发包响应活动,公平竞争;

  (二)严格遵守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划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编制、审核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审核程序,强化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和质量意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开展结算审核工作;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动结

  算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积极配合服务需求单位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和履约评价;

  (四)不从事围标、串通、转包、挂靠、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服务需求单位友好合作,为服务需求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依法不得出具不实或者内容虚假的造价成果文件;

  (七)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服务需求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价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服务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服务需求单位应当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造价管理,对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商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服务需求单位和服务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审核留痕记录及相关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服务商应当做好全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将完整资料档案交由服务需求单位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需求单位对服务商的履约评价以及服务商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将作为预选库服务商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服务需求单位应当按照《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应的造价咨询履约评价时间节点要求,公正地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提交服务商的履约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应按每年度定期对服务商的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和履约评价进行监督考核,形成考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商在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暂停其预选库内新增业务3个月:

  (一)被服务需求单位反映有不签订合同的,拒绝实施已响应的工程的,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且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情况属实的服务商;

  (二)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造价成果文件,偏差率超过5%的或者核减额度超过40万的;

  (三)审核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造价成果文件,偏差率超过4%的或者核减额度超过150万;

  (四)审核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造价成果文件,偏差率超过3%的或者核减额度超过200万;

  (五)审核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本数)的造价成果文件,偏差率超过2%的或者核减额度超过500万的;

  (六)审核金额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本数)的造价成果文件,偏差率超过1%的或者核减额度超过2500万;

  (七)审核金额50亿元以上的造价成果文件,偏差率超过0.5%的。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需求单位应自发现起1个月内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将其直接清出预选库:

  (一)累计暂停新增业务三次及以上的;

  (二)在库期间履约评价结果有二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三)已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入选预选库基本条件的;

  (四)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提交的有关资料、伪造变造相关数据、弄虚作假的;

  (六)与服务需求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七)不响应政府投资项目发包需求超过一年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清理出库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服务商被清出预选库前已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服务商有以下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书面报备。如发现未主动申报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造价管理机构)根据预选库的资格条件重新审定服务商的资格后视情况予以暂停其审核业务、清除出库:

  (一)企业变更(合并、重组、分立、撤销、法人代表、单位名称、注册资本、企业资质);

  (二)服务商及从业人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三)涉及诉讼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预选库的。

  第二十八条 对被暂停新增业务、清出预选库和补充录取的服务商名单应当及时在区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为四年。

 

 

网址链接:http://www.baoan.gov.cn/bajshej/gkmlpt/content/7/7840/post_7840193.html#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