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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公资〔2016〕8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评价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1日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的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价活动。
上款所称项目发起方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等,代理机构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规定开展资格预审、评标评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场所设施及其运行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恶意诋毁和造谣。
评价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应设立一体式统一的市场主体评价专栏,并联通到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公开相关评价信息。
第五条 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按分级属地的原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投诉和信访事宜,并组织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条 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等市场主体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即可对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一次评价。
第七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价主要从场所、设施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具体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场所:包括功能分区、场地标识、卫生整洁等。
(二) 设施:包括硬件方面的设施配备和故障修复、安全保障,以及软件方面的方便易用性、专业友好性和稳定安全性等。
(三) 服务:包括依法履职、组织秩序、事件响应、效率质量、服务态度、保密安全、廉洁自律等。 第八条 评价信息由评价结果和理由要素构成。评价结果按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分别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市场主体对交易平台进行评价时应在对应评价档次内打分,其中:“满意”档次分值范围为10.0-8.0分,“基本满意”档次分值范围为7.9- 6.0分,“不满意”档次分值范围为5.9-0分。
市场主体在评价时选择“不满意”,必须在评价表“备注”栏目上填写理由要素。不按要求填写理由要素的评价信息将视为无效信息。理由要素应包括责任人、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或影响等,必要时可附加保存或提供相关凭证。
第九条 市场主体在参加完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后的10日内,可凭实名制注册登记信息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或通过短信方式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评价,生成评价信息。评价信息以匿名方式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收到“不满意”评价信息后,应自动反馈给被评价单位。若被评价单位有异议,应在10日内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向信息评价市场主体提出异议并抄送给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若10日内未提出异议,评价信息将被统计到评价结果中。
第十条 信息评价市场主体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核实答复。确属信息有误的,信息评价市场主体应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纠正信息内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应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异议提出人。
市场主体未按时答复的,该评价信息同时作废。
异议提出人对核实和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投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并予以记录和公告。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认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感到不满意,可另行书面向交易平台有关行业协会反映或向有关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投诉。
交易平台有关行业协会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市场主体对交易平台的书面反映或投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告。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价信息,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已经验证失实的信息外,应当永久存储,不得非法进行篡改、移除。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价档次自动统计,统计结果为:总体评价、场所、设施和服务等各分项的评分、比例以及投诉次数。评价结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实时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场选择的参考。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评价信息实行年末清零机制,但以往年度的评价结果永久存储和录入省信用管理系统,并开放给市场主体查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可根据评价不满意和投诉的情况,约谈或通报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该平台列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一)人为故意影响和涉嫌影响交易公平;
(二)导致交易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三)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四)导致人身伤害;
(五)发生严重群体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情况。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经查实属于恶意诋毁和造谣,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将恶意诋毁和造谣现象记录到省信用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不正当手段或非法收买、胁迫相关市场主体撤回评价信息、或在评价活动中开展不正当竞争的,经查属实,由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和计入省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维护服务单位违反规定对相关评价信息进行篡改、移除或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非法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和计入省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